关于对大连9.10燃气安全事故实施联合惩戒的公示

日期: 2024-02-23 浏览量:94 来源:海州区发改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对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辽信办发〔2022〕2号)要求及信用阜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现对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0日23时38分,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5单元402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万元。10月18日,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报经省政府批复后于11月5日作出结案通知。

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企业名称: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135174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洪奎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目前,国家应急部已按程序将案件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海州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严格落实《方案》规定的惩戒措施,现将大连9.10燃气安全事故实施联合惩戒的公示。

附件: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附件:

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有效发挥联合惩戒的震慑作用,打击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及《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联合惩戒规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本部门网站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示。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联合惩戒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 号)要求,对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单位落实以下涉及11个部门领域共33项惩戒措施。

(一)应急管理部门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发展改革部门措施:

7.依法暂停审批新的重大项目申报

8.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9.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10.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三)市场监管部门措施:

11.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12.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3.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4.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5.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16.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 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17.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18.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四)财政部门措施:

19.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20.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自然资源部门措施:

21.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六)科技部门措施:

22.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七)生态环境部门措施:

23.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八)金融监管部门措施

24.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25.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26.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27.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28.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29.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九)海关措施:

30.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31.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税务部门措施:

32.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十一)宣传及有关表彰部门:

33.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协调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推动信息及时共享,通报惩戒工作成效,形成我省失信惩戒处理工作案例集。

(二)强化政策支持。合理保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辽宁)的升级和运维,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完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模块,逐步实现归集、推送、奖惩触发、成效反馈功能,形成联合奖惩闭环。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曝光典型案例。严厉通报失信行为,全面提高企业失信和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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