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9 浏览量:127 来源: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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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单位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残障人就业与失业的统计及职业培训、就业扶持、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咨询,技术交流等服务工作。宣传落实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等。
3、负责协助海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社会化康复网络,对残障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综合康复服务,对贫困残障人配置辅助器具进行救助。
4、负责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服务工作。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站联系,为残疾人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5、协助区残联办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协助区残联做好残疾人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以及残疾人各项补贴发放工作。协助区残联审核两项补贴,做好与区民政局沟通协调工作。
6、负责镇街残疾人服务站各项服务职能工作。
7、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8、完成海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海州区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三、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收支总预算7.70万元。
2025年,单位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4.4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0.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68万元。
(二)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一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2024年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原因主要是: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2年成立,自2022年-2024年7月单位机构无人员编制,未纳入预算,上一年预算数为0。2024年8月新增工作人员1人,纳入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
(三)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20万元。
(四)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六)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海州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应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项目覆盖率为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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