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通知
阜海政办发〔2020〕47号

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2009〕67号文件)、《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35号文件)及《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阜人社〔2019〕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海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根据《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2009〕67号文件)、《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35号文件)及《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阜人社〔2019〕63号文件)要求,结合海州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着眼当前和长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征用集体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必保”的原则,任何项目征用土地,必须根据失地标准,优先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二、身份确定

被征地农民中,全部失地农民自愿转为城镇户口,也可以保留农民户口,其他失地农民户口不变。

三、保障办法

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方式有两种,根据不同年龄及失地标准确定参保方式。

(一)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大部分失地或少部分失地但剩余土地小于1.8亩的,按以下年龄段划分参加社会保险方式。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6周岁的村民和16周岁以上在校生(国家全日制学校),可予以货币安置,今后达到参保年龄的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缴费之月计算参保年限,不允许向前补缴。

2、被征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女年满 55周岁以下、男年满 60周岁以下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优先从征地资金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参保年限,待连续缴费15年且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后,享受退休待遇。

(二)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少部分失地或人均剩余土地大于1.8亩的,征地农民按货币安置方式解决社会保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大部分失地或少部分失地但剩余土地小于1.8亩的,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6周岁的村民和16周岁以上在校生,可予以货币安置,达到参保年龄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允许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补足到15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6500元9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待参保人连续缴费15年且男女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发放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区政府为了提高失地农民生活质量,每月增加一定补助金,使其待遇标准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大部分失地且未参保的老年农民待遇发放及标准

被征地农民中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在没有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由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费,其待遇标准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费优先从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担。

(四)其他保障事项

1、被征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可凭社保经办机构证明,不再重复参保,并领取征地补偿费村集体提留农民本人部分,用于继续缴纳社保费。

2、村集体所得被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此项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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